6月13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微博发出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因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刘鑫生命纠纷权案二审宣判,刘鑫被判赔偿江秋莲各项损失近70万元。
1月,刘鑫曾在社交平台上对近70万赔偿款发起募捐,表示自己正经历着网暴,一度想自杀。希望给自己时间和空间去凑齐赔偿款。她称“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大恩大德,希望有机会报答。”截至1月3日,有数百人对该文章进行了打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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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新浪微博表示已第一时间关闭其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提现,当日刘鑫的新浪微博账号个人页面显示,“因违反社区公约,该用户处于永久禁言状态。”
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称经查询显示暂未收到刘鑫的赔偿款。江秋莲向城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核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后,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刘鑫已成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1.9365万元,立案时间为1月11日,执行法院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6月1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刘暖曦刘鑫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全部到位。据媒体报道,6月12日上午,“江歌专项助学基金”成立暨捐赠仪式在青岛市即墨区慈善总会举行。江秋莲向即墨区曙光公益志愿者协会捐赠69.6万元,将赔偿款全额捐出。
焦点一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尽管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当事人也支付了执行款,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有新的事实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或者符合其他申请再审法定情形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执行。也就是说,虽然刘鑫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也仍需按照二审判决结果支付赔偿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审判决在2022年12月30日做出,根据法律规定,刘鑫在今年6月份之前可以提起再审。
焦点二
付建表示申请再审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当事人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可以提起再审。
那么什么情况下再审申请会被驳回呢?付建律师表示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再审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焦点三
如果再审改判赔偿额度降低或不予赔偿,江秋莲是否需要退回执行款?
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纠纷权案二审宣判,刘鑫被判赔偿江秋莲各项损失近7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付建认为若再审改判降低赔偿额或者不予赔偿,那么江秋莲需要退回赔偿款。如果法院改判降低了赔偿额度,江秋莲应当退回多收取的执行款。
焦点四
江秋莲已捐出全部执行款,如果改判,受捐方是否需要退回捐赠?
江秋莲已将近70万元对外捐赠用于助学。付建介绍,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但具有救灾、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因此,受捐赠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退还部分捐赠款项。江歌妈妈已经将钱款捐出,钱款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不能要求受捐方退回。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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