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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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于会前认真审阅了会
议拟定的各项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
理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北京)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保理)签订《商业保理相关
服务协议》
。
国能保理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正向(反向)保理业务、
供应链金融平台业务等保理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
在有效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国能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含相关费用)的关联交易限额每年不高于人民币 10 亿元。
公司所属单位与国能保理发生实际业务时需单独签订具体业
务合同。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国能保理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具备
向公司提供保理服务的业务资质及履约能力。公司与国能保理
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减轻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压力,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
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
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原
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
保理相关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
务协议》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为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公司拟与国能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融资租赁)签订《融资租赁相关服务
协议》。
国能融资租赁为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租赁咨询等融资租赁相关服务。租赁服务协议有效期两年,在
有效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国能融资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含相关费用)的关联交易限额每年不高于人民币 20 亿元。
公司所属单位与国能融资租赁发生实际业务时需单独签订具
体业务合同。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国能融资租赁依法有效存续,资信情况良好,
具备向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资质及履约能力。公司与
国能融资租赁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
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
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遵循了一般商
业原则,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与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相关
服务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
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的议案
(一)该项议案的主要内容
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施公司)拟
处置来凤二龙山、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以评估价格
交易机构进行资产处置,预计本次资产处置收益不超过 700
万元。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及该项议案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恩施公司拟处置来凤二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
关资产事项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
(三)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我们认为:本次恩施公司资产处置事项符合《企业国有资
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合规,
有利于处置低效无效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质量,不
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结论性意见
同意《关于国能长源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拟处置来凤二
龙山电站、咸丰断明峡电站相关资产事项的议案》
。
独立董事:汤湘希、王宗军、张红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汤湘希
王宗军
张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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